论建筑垃圾制砂机在固废治理中可行性与实践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或者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省级行政区中只有13个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所做的规定是宏观的、原则性的,说可执行性不强的很大的原因在于没有做市场调研,作为全国建筑垃圾制砂机河南环球重工省示范点早在十年前就着手建筑垃圾制砂机和洗砂机的研究;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实施主体的地级行政区虽然有一半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建立了规章制度,但是能够推动本区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的不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建筑垃圾制砂机是完全可以代替常规砂石作业的,很所是体制问题。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涉及到地方住建、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发改委、交通、公安、国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目前,这些链节间实际是孤立和碎片化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物的管理工作。但这只是建筑垃圾产生后的管理。实际上,从整个社会层面讲,实现建筑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化,需政府、建设、设计、施工、研发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作用,涵盖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全过程中的源头控制、产生、运输、再生处置和推广应用等各个阶段。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拆除等方面加以控制,这是源头和产生阶段的管理内容,不在其职责和权限之中。

一只手抓排放,一只手抓资源化利用,这并不是一个矛盾体,即便是事件的矛盾也是有存在的依据,因为城市的发展必然要遗留的问题,经过建筑垃圾破碎机筛分后的骨料再经螺旋洗砂机后,完全可以达到国家用砂石要求,缺乏源头减排约束机制。多数发达国家均实行“建筑垃圾源头消减策略”,效果显著。而我国在项目设计时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预算,产生的建筑垃圾无资源化处置费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成本最低原则,不愿选择对建筑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的处置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时,未提出对建筑垃圾减排与综合利用处置方面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未对建筑垃圾减排与综合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缺乏远见,导致很多建筑还没到使用寿命,就被拆除重建,过早夭折。拆除管理空白、方式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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